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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出口申报不实案例

宁波口岸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出口申报不实案例
点评: 电动自行车归类详见【海关归类】思维导图解读各种车的归类,商品编码为8711600010,锂电池SH编码为8507600090,电动自行车和锂电池均属于危险货物,对应的包装容器出口未经使用鉴定合格,具体如何申报详见文章尾部案例。

案例描述:

2022年3月7日,当事人委托***报关代理有限公司,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,报关单号为****,申报品名为自行车、配件,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712008900、8714990000,申报总价分别为73493.28美元、10546.16美元。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鉴定,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电动自行车、电池和配件,其中电动自行车、电池均属于危险货物,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8711600010、8507600090项下,品名、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,且对应的包装容器出口未经使用鉴定合格。经计核,上述涉案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1.2万元。

 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、海关查验记录单、商品税号确认单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、货物清单、查问笔录、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。

  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出口危险货物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且出口货物品名、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,影响海关监管秩序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(三)项所列之违法行为,依法应予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  科处罚款人民币61400元。

02

厦门口岸查货出口锂电池组申报不实案例
案例描述:

2021年12月22日,当事人***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厦门***报关有限公司,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锂电池组,报关单号:****8930。01项申报品名:锂电池组,申报规格:0|0|电动自行车用|三元锂材料制|无品牌|型号WB4817ZFUR1|容量17.5Ah|未含 汞|额定电压48V|||,申报商编:8507600090,申报数量:517个,申报金额:104640.8美元;02项 申报品名:锂电池组,申报规格:0|0|电动自行车用|三元锂材料制|无品牌|型号 WB3615ZFLR1|容量15Ah|未含汞|额定电压36V|||,申报商编:8507600090,申报数量:1个,申 报金额:135.5美元。

经查验并送检,根据《检测报告》(2322000292)检测结果,以上申报的两项锂电池组属于危险货物,该货物产地:福建漳州。该批锂电池组系由当事人生产,当事人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,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,其构成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。

以上事实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》(报关单号:***930)、清单、发票、合同、查验记录单、检验报告(编号:2322000292)、企业营业执照、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、查问笔录等为证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。

03

宁波海事局回复内置锂电池电动滑板车需要按照危险货物申报
点评:货物的哥们向官方来询问自己的疑惑了,估计也是被客户给郁闷到了,也让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:你一直这么干,并不代表你就是对的。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为你点赞。

04

上海海事局关于锂电池未申报危险货物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
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书

沪海复字〔2022 〕003号

申请人:北京╳╳╳╳有限公司

住所:╳╳

法定代表人:黄╳╳

被申请人: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

住所: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汇路168号

法定代表人:凌黎华 职务:局长

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海事罚字[2021]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并于2022年3月30日提交了复议补正材料。本机关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已予受理。现已审查终结。

申请人请求: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作出的海事罚字[2021]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。

经审理查明: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以普通货物名义委托上海╳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办内含锂电池的20辆电动自行车办理订舱手续。上述货物装在箱号ZENU2607508的集装箱内。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上海港╳╳有限公司开箱取证,认定箱号ZENU2607508内电动自行车所装电池为锂电池,属于9类危险货物。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第(一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做出了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申请人在复议时称:“锂电池是供自行车里程表显示速度的显示屏供电和前后灯光照明、刹车和转向灯光提供供电的电源,并非提供动力”。申请人2021年10月27日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“情况说明”中承认其托运的货物“电动自行车”属于9类危险货物。根据我局向该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单位“深圳市╳╳自行车有限公司”获取的产品说明书显示,该款电动自行车可以使用电池驱动;且根据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的规范要求,申请人托运货物无论是为自行车提供动力还是仅提供照明均属于9类海运危险货物,故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。申请人作为货物托运人,在办理海运出口手续时,未将托运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、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,导致该货物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了海运出运手续。

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:行政处罚文书及内部审批材料、买卖合同、发票、装箱单复印件、报关单、报关委托书、申报要素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、订舱委托书、订舱确认复印件、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查验记录表、现场照片、情况说明(托运人)、情况说明(订舱货代)、产品说明书等。

本机关认为: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港海事局对申请人北京╳╳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海事罚字[2021]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依据正确,程序合法,内容适当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,本决定如下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事罚字[2021]01100008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。

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,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

2022年5月26日

05

锂电池出口应该有的姿态
MSDS:

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:

锂电池危包证。“危包证”是一种俗称,性能单和危包证并不是同一个文件,性能单全称是《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,危包证全称是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危包证是要等有了包装性能单才能去海关报检之后再换包装使用单,这个使用单就是危包证。

 

国新办举办的2022年一季度进出口情况发布会上,提到一季度我国出口机电产品3.05万亿元,增长9.8%,占出口总值的58.4%,其中太阳能电池、锂电池出口分别增长100.8%、53.7%,在锂电池出口趋势大好的情况下,跨境卖家应如何做到安全出口锂电池呢?

锂电池和锂电池产品在电池容量达到一定程度上,才会鉴定为9类危险品。而一些低功率带锂电池产品是按普货一样正常运输的,比如10000毫安每小时以下的,属于比较安全的带锂电池产品。9类危险品无论在存储,还是运输都需要严格按照9类化学危险品规范操作的。

锂电池和锂电池产品的易燃易爆易泄漏特性,在跨境运输上有着严格的规定,是公认的高要求高难度运输类别。近两年锂电池运输事故多发,各个船公司对锂电池运输的要求也变得更加严格,对于跨境卖家来说,除了要准备一系列的认证报告,偶尔因为一些细节原因不是被海关扣货就是被亚马逊下架,简直分分钟迈向崩溃的边缘。

为了应对这个难题,本期就为大家奉上带锂电池产品跨境运输的攻略,需要用到的可以点赞收藏。

一、锂电池分类

锂电池9类化学危险品的产品主要分为三部分:

1、UN3480:这一类是电池类产品,比如锂电池、储能箱、应急电源等。

2、UN3481:带锂电池设备类产品,比如蓝牙音箱、智能机器人、蓝牙耳机、扫地机器人、手持吸尘器等。

3、UN3481:带锂电池的交通工具类产品,比如独轮车、电动平衡车、电动滑板车、电动自行车、磷酸铁锂电池的车和工具等。

二、锂电池运输必备文件
由于锂电池产品的特殊性,如申报文件有所缺漏,很大可能会在运输途中被退回。为避免耽误运输、订舱和清关,寄出带锂电池产品前必须准备好齐全的申报文件。

1、UN38.3

UN38.3(可充电型锂电池操作规范),是指在联合国针对危险品运输专门制定的《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的第3部分38. 3款,即电池安全性能检测报告。适合几乎涉及全球范围,只要涉及空运/海运的运输包装中包含锂电池,无论是纽扣电池、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还是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,在运输前必须要通过UN38.3测试和空/海运输鉴定报告(国内)后方可以运输。

2、电池MSDS:MaterialSafetyDataSheet

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,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,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(如PH值,闪点,易燃度,反应活性等)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(如致癌,致畸等)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。MSDS可由制造商按照相关规则自行编写,但是为了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标准化,我们可以向专业机构申请编制。

3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

从中国(香港地区除外)始发的相关带电池的产品,需要在锂电池UN38.3测试报告的基础上由民航总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》,申请鉴定报告时运输方式需填写空运或海运。

三、锂电池海运的危包证

“危包证”是一种俗称,准确的讲是指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的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和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后出具的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

根据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》的规定,需办理“危包证”的锂电池为:

1、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,锂含量大于1克,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组,合计锂含量大于2克;

2、锂离子电池,瓦特-小时额定值超过20W•h,对于锂离子电池组,瓦特-小时额定值超过100W•h

四、锂电池出口需要的手续

1. 锂电池海运出口需要向海关、海事局申报

海关申报是正常报关手续,海事申报又分为货报和船报两个部分。货报提供危包证、装箱证明、装箱照片等资料向海事局申报。货报之后再把资料发到船司,船公司根据这些数据再向海事局发送船报手续。

2. 跟船公司订危险品舱位

提供MSDS、运输鉴定书、UN38.3测试报告、危包证等资料。有一些船司是没有危险品舱位或者在目前舱位紧缺的情况下,是不怎么愿意接危险品的。

3. 危险品海运需要哪些部门审批

1)海事局申报;2)船司总部;

3)挂靠港口批准;4)货船大副批准

五、出口锂电池及锂电设备包装要求

国际海运危规《危险货物一览表》包装导则P903条款中提到了下面几个要求。它是按照产品类别不同划分的,该导则适用于UN3090,3091,3480和3481项下相关货物。

1.包装在容器中的电池或电池组,应该采取保护措施,防止电池或电池组因在容器中的移动或位置变化而造成损坏。容器必须达到II类包装的性能指标。对于总重量大于等于12千克的,采用坚固、耐碰撞外壳的电池或电池组,以及这类电池或电池组的集合,还需要有坚固的外包装、保护外罩、托盘或其它搬运设备。同样,这种电池或电池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动,电极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。

2.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,除了它的容器必须达到II类包装的性能指标,设备必须固定,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动以外。电池或电池组还要完全被包裹。

3.装在设备中的电池或电池组,除了满足前面的要求以外,应该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的措施。同时还要防止电池或电池组短路。

4.当包件中含有设备中的锂电池和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电池的组合时,包装上应标记“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091或锂离子UN3481”。如果一个包装中同时含有锂离子电池和锂金属电池,则该包装应按照两种电池类型的要求同时进行标记。

除国际海运危规包装导则P903中的几个要点以外,还有以下几个检验监管重点需要关注:

一是不管是锂离子电池组,还是装在设备中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组,都必须在容器外标明瓦特-小时比率。

二是锂电产品不适用限量包装,也不适用可免除量包装。

三是包件必须张贴锂电池专属的标记或标志。符合188条款的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件使用“矩形标记”。其它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件使用9类危险货物“菱形标志”。但不排除部分国家地区要求两个标志同时张贴,只要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即可。

六、锂电池安全存储方式
锂电池及锂电池产品生产出来以后是需要正规的电池仓库存储的。生产厂家会有自己的电池仓库,如果是在旺季的时候,往往厂家自己的电池仓库都不够用,会租用一些第三方的电池仓库存放锂电池产品。而物流货代也应该有独立的危险品仓储区域,与普货区分堆放,并符合锂电池的存储条件。

最后提醒大家当带锂电池的产品被认定为危险品时,一定要根正规危险品申报和运输,需要专业做危险品的跨境物流公司处理,切记不能瞒报。未来的市场格局,合规化一定是前提,所以大家在出海时,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,才能防患于未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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